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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建築物施工安全,請貴單位強化開辦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及風險評估相關課程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日期 2021-02-04
發文字號 營署建管字第1101006868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1-02-23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705號
發布日期 2021-02-24

為提升建築物施工安全,請貴單位強化開辦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及風險評估相關課程,請查照。


說明

一、依勞動部108年11月15日勞職授字第10802047951號函送「108年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績效評核結果」之建議事項辦理。

二、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明定工程設計、施工規劃階段應實施風險評估,勞動部職業安全署並訂有營造工程施工風險評估技術指引及其解說手冊(www.osha.gov.tw/1106/29646/1150/1152/19124/);另政府採購法第70-1條亦規定工程規劃設計階段應依工程規模及特性,分析潛在危害;旨在強化工程設計、施工規劃之安全性,以具體提升工程本質安全;至於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安全衛生設施等近年來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亦因應世界趨勢及國內產業特性,迭有增修,合先敘明。

三、次查建築師法第9-1條明訂開業證書有效期間為六年,領有開業證書之建築師,應於開業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日之三個月前,檢具內政部認可機構、團體出具之研習證明文件等,申請換發開業證書;另營造業法第31條亦已規定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每逾四年,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回訓證明,始得擔任營造業之工地主任;爰請強化開辦相關課程(如附件),或於既有課程中加強宣導相關規定及推動措施,以提升建築工程施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