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會員於越區執業時,依業務章則承辦案件(含特設機關)之業務酬金由會籍所在地公會辦理,事業費惠請配合至案件所在地公會辦理 標籤:業務酬金 瀏覽人次:1118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給LINE好友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推特 發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發文日期 2021-06-21 發文字號 110(十七)會字第1409號 發布日期 2021-06-29 主旨: 有關建築師會員於越區執業時,依業務章則承辦案件(含特設機關)之業務酬金由會籍所在地公會辦理,事業費惠請配合至案件所在地公會辦理,請 查照。 附件檔案 .pdf 110(十七)會字第1409號.pdf 更新日期:2024-02-22檔案大小:132kb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