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辦理臺北市建築執照行政審查作業」修正公告
- 標籤: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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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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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3-09-14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字第11261643501號 |
發布日期 | 2023-09-22 |
主旨:公告修正「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辦理臺北市建築執照行政審查作業,並自112年9月16日起生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16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0條。
二、建築法第34條。
公告事項:
一、受託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二、委託範圍及事項:
(一)建造執照,但屬下列類型之一者除外:
1、基地規模大於3000平方公尺。
2、山坡地涉及水土保持計晝審查。
3、保護區原有合法房屋整建。
4、農舍案。
5、併建照辦理現有巷廢止、改道。
6、併建照辦理認定建築線。
7、未經都市更新審議或都市設計審議之增設室内公用停車空間(停車獎勵案件)。
8、海砂屋案件。
9、輻射屋案件。
10、涉及鄰避性、公共安全環境影響之用途設施如(加油站、變電廠、精神醫療機構…)。
(二)建造執照變更設計,但涉及前款原行政簽報項目内容之變更者除外。
(三)雜項執照(含廣告物),但屬下列類型之一者除外:
1、山坡地涉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查。
2、連續壁基地規模大於6000平方公尺者。
3、農舍案。
4、併執照辦理現有巷廢止、改道。
5、併執照辦理認定建築線。
(四)變更使用執照,但申請用途變更之樓地板面積超過2000平方公尺者除外(其餘如立面變更、結構補強或其他項目變更者不在此限)。
(五)拆除執照。
(六)建造執照、建造執照變更設計、雜項執照、變更使用 許可、拆除執照等,屬須併案辦理行政簽報或其他因政策需求經本局公告案件者除外。
(七)建築執照統計報表及副本校對作業。
(八)建築執照報備作業。
三、執行方式:
(一)公會應依建築法及臺北市自治法規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建築執照審查。
(二)前款建築執照申請人得自行選擇向本局或公會申請審查。
四、委託期間:自111年9月16日起至112年12月15日止。
五、原本局111年9月15日北市都建字第11161728831號函公告自112年9月15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