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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屆中華民國傑出建築師獎」評選活動,自即日起至110年4月15日止接受推薦及報名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21-03-02
發文字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03253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1-03-12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960號
發布日期 2021-03-16

主旨:有關本部辦理「第17屆中華民國傑出建築師獎」評選活動,自即日起至110年4月15日止接受推薦及報名,請惠予推薦優良建築師及轉知所屬踴躍推薦或報名參加,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傑出建築師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如附件)第5點規定辦理。

二、按上開要點第2點規定:「中華民國建築師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經本部評選頒給中華民國傑出建築師獎:(一)在建築理論、專業、環境、藝術與文化上具有持續及累積性成就,並對其發展有重大影響,具傑出貢獻。(二)建築設計作品及理念具有創新觀念或啟發性作用,引領建築風潮。(三)積極從事公共服務工作,對於公共安全、預防災害或改造生活環境,貢獻卓著。(四)配合政府重大建築政策方向,具卓越表現。」次按同要點第5點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傑出建築師獎之報名方式如下:(一)推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建築學會、各大學院校建築所(系)、建築有關學術團體、歷年得獎傑出建築師或建築相關雜誌社,向本部推薦,每一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傑出建築師之推薦,不得超過三名。(二)自行報名:自行報名參加評選者,應經十位以上之建築師連署推薦。(三)舉薦會議:除公開徵求推薦,本部並得邀集相關機關(構)召開舉薦會議,由國内各重要建築專業雜誌中刊登之作品中正式推薦若干名進入初選候選名單,與公開徵求推薦者一同進行初選。」合先敘明。

三、另有關中華民國傑出建築師獎之參選資格、參選者應檢具文件、評選程序及獎勵方式等,上開要點第4點、第6點、第11點至第13點已有明文,請惠予推薦優良建築師及轉知所屬踴躍推薦或報名參加,相關參選資料請送至本部營建署(地址:10556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聯絡人:本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賴玲玲,電話:02-87712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