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受理都市更新案業務執行方式調整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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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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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1-05-27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新字第1106011202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21-05-27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111號 |
發布日期 | 2021-06-02 |
主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冠肺炎)疫情三級警戒延長至110年6月14日,本市都市更新處受理都市更新案業務執行方式調整延長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本局110年5月19日北市都新字第1106010919號函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5月25日宣布延長全國三級警戒辦理。
二、申請人未能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5條第2項、「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案審查與處理同意書重複出具及撤銷作業要點」第2點、第8點、第9點及第10點及其他涉及申請期限之都市更新案,防疫期間(110年5月15日至110年6月14日)得不計入時效計算;如需扣除時間,申請人後續應於申請函文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