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辦理建築執照審查時,於查核建築執照發現申請案涉及建蔽率放寬之申請案,應妥為檢視其建蔽率等申請內容是否符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及「建築技術規則」之相關規定
- 標籤:建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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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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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3-03-22 |
發文字號 | 112(十七)會字第0667號 |
發布日期 | 2023-03-27 |
主旨:
本會辦理建築執照審查時,於查核建築執照發現申請案涉及建蔽率放寬之申請案,應妥為檢視其建蔽率等申請內容是否符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及「建築技術規則」之相關規定,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照科112年3月6日便箋」辦理。
二、前開便箋示以:
(一)查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5條之3規定(略以) :「......其建蔽率放寬如下:一、第二種住宅區、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及第二之二種住宅區原領有使用執照且登載為集合住宅者,得依原建蔽率重建,……」,已敘明第二種住宅區、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及第二之二種住宅區原領有使用執照得依原建蔽率重建係針對該使用執照已登載為集合住宅者。
(二)次查本局111年7月4日北市都規字第1113024737號函說明二(略以:「......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規定,集合住宅之定義為:『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
(三)按上開條例及函釋,集合住宅之定義已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明定,又危老重建報告書核定內容尚無放寬建蔽率事項(報告書相關章節僅係建築師自行繪製之檢討內容),建蔽率之查核應於執照審查階段中辦理;故「建蔽率放寬」不得以危老重建核定報告書為依據,仍請貴公會就建築執照申請案件,妥為檢視其建蔽率等申請內容應符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及建築技術規則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