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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10年南大附中非營利幼兒園新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標案案號110TNAHC03)其中需求說明內容,全國公會建議事項

發文單位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發文日期 2021-02-18
發文字號 全建師會(110)字第0109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1-02-23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620號
發布日期 2021-02-23

有關貴校「110年南大附中非營利幼兒園新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標案案號110TNAHC03),其中需求說明內容已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民法第227-2條及民法第247-1條規定,本會咸認不妥,建請重新修正再行辦理公告招標,以資適法。


說明

一、依本會會員反映及政府採購法第41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辦理。

二、有關貴校辦理旨揭標案之需求說明內容「5.設計階段管控」及「6.監造階段控管」所述及「本案之設計工作及監造工作為「全案責任制」」已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民法第227-2條「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及第247-1條「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三、依本案預算金額之規模,監造組織必須配置3位駐地(長駐)監造人員,實不符比例原則,敬請一併檢討。

四、綜上,建請貴校重新修正旨揭標案之需求說明內容後再行辦理公告招標,以資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