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機關(構)辦理人(手)孔施工應確實設置交維設施,以維護用路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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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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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3-04-28 |
發文字號 | 北市工道字第11230116602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712號 |
發布日期 | 2023-05-03 |
主旨:
請貴機關(構)辦理人(手)孔施工應確實設置交維設施,以維護用路人安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本市交通順暢小組112年4月24日工作會議紀錄結論第7項辦理。
二、近日查有人(手)孔施工未依規定設置交維設施情事,請貴機關(構)於進行人(手)孔養護期間,應依規定設置交通錐(至少3個)及連接桿,並加強相關夜間警示,以維護用路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