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程主辦單位倘有8公尺以上道路封閉,應向主管單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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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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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8-08-17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施字第1076109893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8-08-20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904號 |
發布日期 | 2018-08-20 |
函轉交通局轉知各工程主辦單位倘有8公尺以上道路封閉,應向主管單位申請,惠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一、依本府交通局107年8月10日北市交治字第1076033834號函辦理。
二、各工程主辦單位倘封閉寬度8公尺以上道路,應向主管單位申請;符合「臺北市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作業辦法」規定之工程,工程主辦單位應檢具交通維持計畫向本府交通局申請審查。
三、道路寬度不及8公尺之施工或進行道路維護,請工程主辦單位通知警察局轄區分局或各單位因應,或召開協調會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