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建築師於非其會籍所在地申請建照時,應經「會員所屬公會」及「建築所在地公會」登記核章,始得將建照申請案件送建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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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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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2-01-05 |
發文字號 | 全建師會(111)字第0012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123號 |
發布日期 | 2022-01-14 |
主旨:
敬請貴會落實有關開業建築師於非其會籍所在地申請建照時,應經「會員所屬公會」及「建築所在地公會」登記核章,始得將建照申請案件送建管機關,以落實建築師簽證、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會110年12月20日第15屆聯繫協調及爭議調處委員會第5次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
二、敬請貴會落實有關開業建築師於非其會籍所在地申請建照時,應經所屬公會登記核章後,始得將建照申請案件送建管機關。按省(市)建築師公會建築師業務章則第15條第二項規定,為維護公共安全並保障委託人及建築師雙方權益,前項酬金,得由省(市)建築師公會代收轉付。
三、倘會員建築師未依旨揭規定辦理,應交由貴會循紀律規章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