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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業建築師於非其會籍所在地申請建照時,應經「會員所屬公會」及「建築所在地公會」登記核章,始得將建照申請案件送建管機關

發文單位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發文日期 2022-01-05
發文字號 全建師會(111)字第0012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123號
發布日期 2022-01-14

主旨:
敬請貴會落實有關開業建築師於非其會籍所在地申請建照時,應經「會員所屬公會」及「建築所在地公會」登記核章,始得將建照申請案件送建管機關,以落實建築師簽證、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會110年12月20日第15屆聯繫協調及爭議調處委員會第5次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

二、敬請貴會落實有關開業建築師於非其會籍所在地申請建照時,應經所屬公會登記核章後,始得將建照申請案件送建管機關。按省(市)建築師公會建築師業務章則第15條第二項規定,為維護公共安全並保障委託人及建築師雙方權益,前項酬金,得由省(市)建築師公會代收轉付。

三、倘會員建築師未依旨揭規定辦理,應交由貴會循紀律規章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