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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第2季應申報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以下稱標準檢查)之商業類(B類)場所,展延1季至本年度第3季前(9月底前)辦理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21-05-19
發文字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08203號
發布日期 2021-05-21

營建署連結

主旨: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5月15日發布,因應社區傳播有擴大趨勢,自即日起至5月28日提升雙北地區疫情警戒至第三級,加嚴、加大全國相關限制措施,嚴守社區防線1案,原屬本年度第2季應申報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以下稱標準檢查)之商業類(B類)場所,展延1季至本年度第3季前(9月底前)辦理,請貴府(局、處、會、公司)配合防疫因應措施辦理,並轉知轄下相關單位(機構、會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中心)110年5月15日發布新聞稿(如附件)辦理。

二、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以下稱標準檢查)等相關業務,為因應疫情中心提升雙北地區疫情警戒至第三級,加嚴、加大全國相關限制措施,請相關單位配合因應措施說明如下:(一)各主管建築機關辦理例行性標準檢查相關業務,得配合調整順延至管制期間後再行接續辦理。(二)原屬本年度第2季前(6月底前)應辦理標準檢查之商業類(B類)場所,得展延至本年度第3季前(9月底前)內補行辦理。(三)經疫情中心發布管制期間管制之場所建築物,受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標準檢查員,應於管制期間後即刻恢復前開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作業。

三、上開防疫因應措施,配合疫情中心發布管制期間及事項辦理;後續將俟疫情中心新發布資訊(疫情警戒降至第二級:相關單位配合恢復標準檢查等相關業務正常運作,或繼續第三級管制:持續順延配合防疫因應措施施行期間)續辦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