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設建築物(無建物)用電時請依「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62條(附件1)及第315條(附件2)相關規定辦理
- 標籤:輸配電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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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單位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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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2018-06-25 | 
| 發文字號 | 新竹字第1078063723號 |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 收文日期 | 北市師會字第2383號 | 
| 收文字號 | 2018-07-05 | 
| 發布日期 | 2018-07-05 | 
重申「新設建築物(無建物)用電時請依「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62條(附件1)及第315條(附件2)相關規定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近期本處受理新設用電案件時,申請戶所設之接戶線支持物(自備桿)建設等級及並排混泥土構造樓房,未依旨述相關規定,設置建設等級相符之支持物或埋設共同低壓接戶線導線管,致衍生困擾。
二、請轉知貴公會所屬會員,依據旨揭規則辦理用電申設,俾利加速供電。
三、本處業務荷承協助,致紉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