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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人民團體選舉罷免事宜,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發文日期 2026-07-06
發文字號 北市社團字第1153115829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815號
發布日期 2026-07-08

主旨:有關人民團體選舉罷免事宜,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按105年1月26日最高行政法院105年1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內容意旨略以,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異動,屬私權行為,並為團體自治之核心事項,合先敘明。

二、本局邇來接獲貴會部分理事及監事罷免案相關資訊,公會會員發起罷免理監事,係屬會員之權利;惟有關罷免相關程序,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倘有疑義,建請參照內政部網站說明(https://www.moi.gov.tw/;路徑:首頁/互動交流/常見問答/合作及人民團體)。

三、另有關立法委員於今(115)年6月3日所召開之協調會,本局於會議間係針對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中涉及罷免相關規定予以說明,絕無認同或同意罷免等情,特此澄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