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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臺北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有關消防法及消防設備人員法規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 監造、測試及檢修相關業務,為消防專技人員之執業範圍」

發文單位 臺北市消防設備師公會
發文日期 2024-05-09
發文字號 北市消師志字第1130050901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824號
發布日期 2024-05-20

主旨:
有關消防法及消防設備人員法規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 監造、測試及檢修相關業務,為消防專技人員之執業範圍, 惠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請查照。


說明:

一、消防法第7條第1、2項規定:「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 防設備師為之;其測試、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前項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得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為之;其期限至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五年止。」

二、另依消防設備人員法第36條規定略以:「……未依法取得消防設備人貝證書,擅自執行業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行為……」。 倘有偽造、變造、誤用、冒用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之資格(證書)或不實簽證等情事,亦恐涉及刑法第210條、第214條、第215條與第216條等規定,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惠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遵守前揭各項法令規範,以免觸法。

四、本會為維護會員執業權益,如有接獲檢舉亦將依法通報各主管機關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