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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第5點、第8 點、第10點規定

發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發文日期 2020-05-04
發文字號 北市都建照字第1090117319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762號

有關內政部修正「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第5點、第8點、第10點規定發佈,如附件,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一、依內政部109年04月22日台內建研字第10908504052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109年內政部建築管理法規彙編第036號,彙編歸類第一組編號第023號。

三、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aspx


內政部 令

中華民國109年04月22日
台內建研字第1090850405號

修正「 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八點、第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八點、第十點。

 

五、認可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載明申請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及簽章。申請人為法人或機關(構)者,應載明法人或機關(構)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聯絡電話、簽章及代表人之姓名。

(二)設計人之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建築師開業證書字號(適用建築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者,免填)及簽章。社區類及舊建築改善類無設計人者,免填。申請延續認可,指標項目及綠建築等級無變更者,原設計人得免簽章。

(三)建築物名稱、基地面積、總樓地板面積及基地劃分範圍。社區類應載明社區名稱、面積及範圍。舊建築改善類應載明改善室內空間之面積及範圍。

(四)申請認可類別、綠建築評估手冊版本及綠建築等級。

(五)評定專業機構名稱及電話。

八、申請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評定基準及應取得之指標項目,應依建築執照申請日或評定申請日之綠建築評估手冊辦理。但建築執照另有記載法規適用日期、環境影響評估、都市更新或都市設計審議等另有規定者,得從其規定。
已取得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得適用原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申請時之綠建築評估手冊之規定:

(一)已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者,申請綠建築標章認可。

(二)申請綠建築標章延續認可。

(三)申請重新認可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

(四)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一日修正前已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或綠建築標章,並通過包括「日常節能」及「水資源」等四項指標以上者,申請認可、延續認可或重新認可。

綠建築評估手冊未規定事項,得由評定專業機構之評定小組做成結論,報本部備查。

十、綠建築標章有效期限為五年,於首次效期期滿前六個月內,經評定專業機構通知申請人會同赴現場,依綠建築標章延續認可簡化查核表查核,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函報本部准以延續認可一次,有效期限為五年:

(一)查核結果符合規定。

(二)查核結果未符合規定,經改善完成並符合規定。

  前項改善應自書面通知三十日內完成,未能改善完成者,申請人得於改善期限內檢具相關書圖文件申請展延,展延以三十日為限。但因特殊情形經評定專業機構評定小組同意,報本部備查者,不在此限。
  拒絕第一項查核或查核結果未符合規定且未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完成改善者,不予延續認可。
  除依前三項規定申請首次延續認可外,再次申請延續認可,應依第四點規定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及申請日前六個月內依原標章適用之評估手冊核發之評定書,申請延續認可,每次有效期限為五年。

候選綠建築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檢具申請書,敘明展延期限及佐證書圖文件,向本部申請展期,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一)主管建築機關核定之建築期限超過五年。

(二)依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增加建築期限。

(三)已掛號申請使用執照。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
使用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建築物或社區,其候選綠建築證書自取得綠建築標章生效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