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樓梯應否通達屋頂平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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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2022-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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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營署建管字第1110053401號 |
無障礙樓梯應否通達屋頂平台事宜
主旨:
關於貴事務所函詢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章無障礙建築物之無障礙樓梯應否通達屋頂平台事宜1案,復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原大聯合建築師事務所111年7月1日111(原大)字第1110000010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物設置之直通樓梯,至少應有一座為無障礙樓梯。」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規則)第167條之2所明定,合先敘明。
三、次依「……合於第9款第1目之屋頂突出物,不作為層數計算,除其屋頂平臺為依同編第99條規定應設具有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通達之屋頂避難平臺者外,得免自屋頂突出物設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或地面。……」為本部101年4月1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803252號函(如附件1)所明示。又據「另該直通樓梯如屬本規則第99條規定之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需通達至屋頂避難平臺者,其整座直通樓梯應為無障礙樓梯。」為本署102年3月18日營署建管字第1020012496號書函(如附件2)所明示,故如非屬本規則及上述規定應有樓梯通達之屋頂避難平臺,尚無須設置無障礙樓梯通達。
四、惟考量無障礙樓梯係提供非輪椅使用者之行動不便者(如高齡者、孕婦)使用且屋突層、屋頂平台亦有做為綠化或休憩空間使用之情形,是無障礙樓梯仍宜通達屋突層、屋頂平台。
五、如仍有疑義,涉屬個案事實認定,係屬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宜請檢具具體詳實資料逕向建築物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