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新北市「淡水、淡水(竹圍地區)、八里(龍形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有關『山坡地建築物不受建築技術規則第二六八條之高度限制』規定」審議原則」
- 標籤:
- 瀏覽人次:1368
發文單位 | 新北市政府 |
---|---|
發文日期 | 2013-03-11 |
發文字號 | 北府城設字第1021278099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3-03-11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693號 |
訂定「新北市「淡水、淡水(竹圍地區)、八里(龍形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有關『山坡地建築物不受建築技術規則第二六八條之高度限制』規定」審議原則」,並自102年4月1日起實施,請 查照。
一、依據依據100年1月17日發布之變更淡水、淡水(竹圍地區)及八里(龍形地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專案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22點(或第24點)規定:「位於法定山坡地之建築基地,其為配合整體環境品質之塑造,經專業技師簽證安全無虞並符合下列規定,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小組委員聯席審查通過,得不受建築技術規則第二六八條之高度限制...」及102年1月21日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27次大會決議辦理。
二、為使能更有效提昇都審作業效能及縮短審議時間,並符合公共利益與環境永續,故擬定旨開原則供委員會及業界參考辦理。
三、旨案適用範圍係依據100年1月17日發布之變更淡水、淡水(竹圍地區)及八里(龍形地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專案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22點(或第24點)及95年8月31日北府城設字第09505660011號函規定,「淡水、淡水(竹圍地區)都市計畫範圍內,申請都市設計審議地區。
四、檢附「新北市「淡水、淡水(竹圍地區)、八里(龍形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有關『山坡地建築物不受建築技術規則第二六八條之高度限制』規定」審議原則」1份,另可至本府城鄉發展局網站http://www.planning.ntpc.gov.tw/都市設計子目錄搜尋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