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生產「已取得環保標章之窯燒類資源化建材」,其在國外工廠生產之「同等品」,可否於進口後自行標示「環保標章」』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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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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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2-08-16 |
發文字號 | 冠(專)字第1110816001號 |
主旨:
檢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111年8月4日環署管字第1110053022號函」,建請 貴公會函轉所屬各縣市建築師公會知悉,以維法制。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111年8月4日環署管字第1110053022號函」辦理,詳如附件。
二、我司前曾於111年7月21日以冠(專)字第111072101號函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洽詢『國內生產「已取得環保標章之窯燒類資源化建材」,其在國外工廠生產之「同等品」,可否於進口後自行標示「環保標章」』疑義乙案,經環保署回覆如附件,為確保公共工程之建材品質及採用合格優質環保標章產品,於產品查驗及送審過程,能有更明確審查依據,特提供環保署函復意見,供 貴公會卓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