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臺北市政府釋示,如住宅使用人因日常生活有輪椅輔助需求, 於社區公共空間自原有階梯改為設置無障礙坡道,是否仍屬住宅法第54條第1款所指之無障礙「修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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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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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4-01-22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136081312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326號 |
主旨:
函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本府釋示,如住宅使用人因日常生活有輪椅輔助需求, 於社區公共空間自原有階梯改為設置無障礙坡道,是否仍屬住宅法第54條第1款所指之無障礙「修繕」行為(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單位及會員。
說明:
一、依本府113年1月4日府授都企字第1120155951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13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06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03號。
三、本案收列於本市建管處網站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aspx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