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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修訂「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注意事項附表」及「變更使用執照注意事項附表」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5-08-15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46137513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4191號

主旨:檢送本局修訂「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注意事項附表」及「變更使用執照注意事項附表」1份,自即日起適用,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

說明: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第33-2條第1項規定:「下列場所應規劃設置適合六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之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附設兒童安全座椅、尿布臺等相關設備: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二、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三、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四、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五、設有兒科病房之區域級以上醫院。六、觀光遊樂業之園區。」;同條第4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文公布後二年施行。」,先予敘明。

二、為配合中央推動親子廁所設置之政策,有關建築執照申請案之辦理,說明如下:

(一)新建建築物(含變更設計)尚未領得建造執照及已領得建造執照但未領使用執照之案件,應依上開規定檢討並增設獨立式親子廁所及相關兒童設備設施。

(二)既有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案件,倘變更後用途或累計之營業面積達上開規定之公共場所者,亦應依規定設置相關親子廁所及設施。

三、本案納入本局114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及函釋彙編第114031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15號。

四、另,建築執照加註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注意事項附表」及「變更使用執照注意事項附表」增訂第0233項。請參見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