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訊息

LAWS

側邊選單開關

:::

有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提送基地內所有自設污水設施之測量成果(屬性)報告資料」及「基地內之自設污水設施須設置耐揚壓框蓋案」等2項,本處政策執行細節釋疑案暨本處實施「新式框蓋圖案」政策案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發文日期 2024-12-03
發文字號 北市工衛營字第1133054759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4921號

主旨:有關本處「提送基地內所有自設污水設施之測量成果(屬性)報告資料」及「基地內之自設污水設施須設置耐揚壓框蓋案」等2項,本處政策執行細節釋疑案暨本處實施「新式框蓋圖案」政策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處113年10月14日北市工衛營字第1133047045號函、113年10月28日北市工衛營字第1133048812號函續辦兼復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113年10月30日台區水管會田字第113156號函。

二、旨案本處於113年10月14日及113年10月28日已函發各工會相關政策應配合事項(諒達),茲因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來函向本處反映,該公會會員有執行困難等事由,請本處檢討或釋疑。

三、有關「提送基地內所有自設污水設施之測量成果(屬性)報告資料」方案:原規劃方案係自113年11月1日實施,經檢討實施日期修正為「114年1月1日」,以給予業者緩衝期,故凡於113年12月31日前申請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證(或免挖路證)會章之案件,仍適用舊制,惟於114年1月1日後申請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證(或兔挖路證)會章之案件,則適用新制,須提送基地內所有自設污水設施之測量成果(屬性)報告資料。

四、有關基地內之自設污水設施由『一般框蓋』,自114年1月1日起,改為符合CNS 規範之『耐揚壓框蓋』,實施日期不變,凡於114年1月1日後向本處申請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證(或免挖路證)會章之案件,皆依此新制辦理。

五、為配合本處實施「新式框蓋圖案」,依框蓋功能性分為「道路用框蓋」、「人行道及後巷用框蓋(含基地內自設污水設施框蓋)」;「道路用框蓋」為加強抗滑功能以安全為主(面蓋抗滑係數於潮濕狀態下實測值須達65 BPN以上),「人行道及後巷用框蓋(含基地內自設污水設施框蓋)」為加強親氏友善以美觀(面蓋抗滑係數於潮濕狀態下實測值須達65 BPN以上),相關框蓋詳圖詳如附件。「新式框蓋圖案」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凡於114年1月1日後向本處申請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證(或免挖路證)會章之案件,皆依此新制採用新式框蓋圓辦理。

六、敬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