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彰化縣政府辦理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作業處理原則」,並自114年11月1日生效 標籤:公文轉知 瀏覽人次:62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給LINE好友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推特 發文單位 彰化縣政府 發文日期 2025-10-31 發文字號 府建管字第1140431689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5561號 主旨:訂定「彰化縣政府辦理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作業處理原則」,並自114年11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彰化縣政府辦理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作業處理原則」1份。 附件檔案 .pdf 府建管字第1140431689號.pdf 更新日期:2025-11-19檔案大小:341kb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