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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彰化縣政府辦理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作業處理原則」,並自114年11月1日生效

發文單位 彰化縣政府
發文日期 2025-10-31
發文字號 府建管字第1140431689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5561號

主旨:訂定「彰化縣政府辦理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作業處理原則」,並自114年11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彰化縣政府辦理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作業處理原則」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