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解釋水利法第83-7條第4項後段所稱「開發或利用之許可」相關函文 標籤:解釋函 瀏覽人次:779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給LINE好友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推特 發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發文日期 2022-07-20 發文字號 北市都建照字第1116151466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3060號 主旨: 函轉經濟部解釋水利法第83-7條第4項後段所稱「開發或利用之許可」相關函文,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 依本府都市發展局111年6月30日北市都規字第1113051790號函辦理。 附件檔案 .pdf 北市都建照字第1116151466號.pdf 更新日期:2024-02-22檔案大小:247kb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