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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補充「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維護公共設施管理要點」有關檢附道路檢測資料執行方式1案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4-02-20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36090966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625號

主旨:
為補充「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維護公共設施管理要點」有關檢附道路檢測資料執行方式1案,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113年1月10日府都建字第11261971071號令續辦。

二、查「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維護公共設施管理要點」自113年1月10日府都建字第11261971071號令發布修正,並於113年1月18日起生效,先予敘明。

三、依管理要點第3點:「承造人應於施工前及竣工前調查基地四周二十公尺範圍內各項公共設施現況,繪製包含以地球物理探測法檢測深度達三公尺以上之道路檢測資料及地面高程測量數據之現況實測圖(如附圖一, 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並檢附現況相片及技師簽證之檢測報告書,於申報放樣勘驗、竣工勘驗前會同建築物之監造人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申報備查,依下列程序辦理:(一)都發局於核定放樣勘驗、竣工勘驗時,應將現況實測圖函請各公共設施管理機關查核,作為施工期間勘查依據。 (二)各公共設施管理機關應於收到現況實測圖後十日內自行查核是否與現況相符,並將查核結果回復都發局。如與現況不符,應即通知承造人修改,並副知都發局列管;各公共設施管理機關逾期未核復者,視為符合。」。

四、承前,執行方式如下:

(一)113年1月18日前,尚未領得建造執照之申請案,一律依規定要求放樣勘驗前、竣工前檢測深度達三公尺以上之道路檢測資料報告備查。

(二)自113年1月18日前,已領得建照案件,執行方式如下:

1、113年1月18日前,已核准放樣勘驗或113年3月1日前申報放樣勘驗案件,得免提送施工前檢測資料報告,但仍應依規定於竣工勘驗時,提送竣工前檢測資料報告。

2、113年3月1日後申報放樣勘驗案件,應於放樣勘驗前提送施工前檢測資料,並於竣工勘驗前提送竣工前檢測資料報告。

3、113年3月1日前,已掛號申辦使用執照案件,除自主勘驗外,不強制要求辦理竣工前檢測資料報告。

五、本案納入本局113年臺北市建築管理單行法規彙編第008號,目錄第二組,編號第001號。

六、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2.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