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函釋有關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執行農民資格審查之審認標準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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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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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9-01-11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072147792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釋有關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執行農民資格審查之審認標準疑義一案,請查照並轉知貴會所屬會員。
一、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7年12月27日農企字第1070251712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08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02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01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農企字第1070251712號
主旨:有關貴府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執行農民資格審查之審認標準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7年12月10日府農務字第1070257875號函。
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8條規定,興建農舍應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其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5款規定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認定,由申請人檢附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經營計畫書格式,載明該筆農業用地農業經營現況、農業用地整體配置及其他事項,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爰本會依該條規定訂定經營計畫書格式,供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審認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等事項,避免農地破碎化,以維持90%農業經營用地面積之完整性。前開經營計畫書格式經本會104年10月21日農水保字第1041866479號函發布,其中並載明農舍應「臨界臨路」興建之規定,以符合本條例之立法意旨,先予敘明。
三、按本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略以:「...農舍用地面積為法定基層建築面積,且為農舍與農舍附屬設施之水平投影面積用地總和;農業經營用地面積為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扣除農舍用地之面積。」,及本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爰農舍用地應符合前開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規定,農舍及配合農舍興建之附屬設施應於農業用地面積10%之農舍用地內作整體規劃且適當配置。
四、另,農舍執行手冊圖例係提供申請興建農舍個案案例,爰貴府仍應於符合上開原則及其他相關法令或府內自治條例規定之下,依個案事實予以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