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申請案件涉及「違章建築」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檢討相關書表,自112年8月1日起實施
- 標籤:室內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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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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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3-06-09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1253121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350號 |
主旨:
修正本局建築物室內裝修申請案件涉及「違章建築」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檢討相關書表,自112年8月1日起實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依本局112年4月27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107866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訂重點如下:
(一)下列室內裝修涉及違建態樣應於申請室內裝修竣工前自行拆除:
1、涉及85年3月15日北市工建字第102785號及87年9月 18日北市工建字第8731720800號函違建者(屋頂平台、避難層出入口、直通樓梯影響公安者及84年1 月1日以後建造且非屬「臺北市違建夾層屋處理方案」報備列管有案之夾層違建);是否為報備列管有案之夾層可逕洽本處違建查報隊。
2、95年1月1日領得建造執照後之陽台加窗。
3、104年9月1日領得使用執照後之違建。
(二)涉及臺北市特定場所之違建,應於竣工前實體區隔且不得有違規擴大使用之情形。
(三)涉及(一)及(二)態樣外之其餘違建,應於申請室內裝修竣工前,將違建圖說(違建位置圖及相片)移請建管處查報隊錄案後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續處,如經查證屬84年1月1日後新違建,將依規定查報處分,並依現行違建執行原則續處。
(四)涉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更動非屬本次裝修所為之檢討應確實標繪附註於圖面及檢附施工前、後照片。
三、本案納入本局112年臺北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第009號,目錄第3組,編號第112034號;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2.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