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營造業許可之法人承攬營繕工程契約後轉交由營造業者施作涉違反營造業法第4條規定疑義」一案
- 標籤:營造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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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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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7-06-12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063502290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7-06-13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743號 |
函轉內政部營建署釋示「不具有營造業許可之法人承攬營繕工程契約後轉交由營造業者施作涉違反營造業法第4條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106年6月6日營授辦建字第1060029519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106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40號,目錄第八組編號第009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