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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核定修正「苗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14-08-22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1030809162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4-08-29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449號

核定「苗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如核定本,請查照。

一、復貴府103年7月24日府行法字第1030155101號函。

二、旨揭條文經檢討,依據建築法第54條第1項規定:「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爰第27條第1項第1款有關建築物施工計畫書之內容,增列起造人及監造人之基本資料。另同條第1項第8款新增鄰房安全維護措施,以降低施工損鄰事件發生。

三、其餘條文酌作文字修正後予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