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1第1款同時請領建照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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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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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8-10-25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076043766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8-10-26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3765號 |
函轉內政部營建署「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1第1款同時請領建照疑義」一案,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107年10月4日營署建管字第1070068113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07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61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42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內政部營建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營署建管字第1070068113號
主旨: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1第1款同時請領建照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家欣事業有限公司107年9月6日家欣字第107090601號函。
二、按「停車空間應設置在同一基地內。但二宗以上在同一街廓或相鄰街廓之基地同時請領建照者,得經起造人之同意,將停車空間集中留設。」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1第1款所明定,如二宗以上基地已依上開規定同時請領建造執照集中留設停車空間,尚無限制該二宗以上基地之使用執照需同時請領。惟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1第1款規定留設停車空間之基地申請改(新)建,其施工期間可否暫免設置或設置地點免受同一街廓之限制1節,前經內政部82年10月19日台內營字第8289163號函釋「同一基地申請改(新)建,其原依規定設置之停車空間於施工期間如需將該停車空間移置者,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1第1款規定辦理,不得暫免設置,且其移置區位不得位於同一街廓或相鄰街廓以外之地點設置以維公共交通。」參酌內政部上開函意旨,依第59條之1第1款集中留設停車空間之二宗基地,如無附設停車空間之基地請領使用執照時,附設於另一基地之停車空間尚未取得使用執照,應將其應設之停車空間暫時移置於同一街廓或相鄰街廓,以維公共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