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辦理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案件之審核及查驗業務內容
- 標籤:室內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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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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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1-04-01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字第10064030700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690號 |
主旨:修正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辦理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案件之審核及查驗業務內容,並自100年4月1日起實施,詳如說明,請 查照。
一、本府工務局91年9月2日北市工建字第09153609801號函業公告委託旨揭公會辦理本市相當規模以上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惟因應內政部99年12月23日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並落實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案件管理,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案件審核及查驗業務自100年4月1日起調整委託內容如下:
(一) 適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之案件,即申請範圍用途為住宅或申請樓層之樓地板面積符合十層以下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下或十一層以上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下者。
1. 辦理方式:是類案件申請人應向審查機構(台北市建築師公會)申請並由該機構輪派審查人員辦理,或申請人洽領有審查機構派任證書之審查人員辦理後逕向審查機構申請。
2. 執行內容:
(1) 申請施工許可證業務:申請文件經審查人員審核後,由審查機構核給期限並核發施工許可證。
(2) 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業務:申請文件經審查人員審核後,送交審查機構轉本局發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一) 屬前項適用範圍以外之室內裝修案件。
1. 辦理方式:是類案件申請人應向審查機構申請辦理。但本市公有建築物具急迫性或其他特殊因素,經本局認有必要,得逕向本局申請。
2. 執行內容:
(1) 圖說審核業務:依前開辦法第22條規定辦理審核圖說,審核合格後轉本局發給室內裝修許可文件。
(2) 竣工查驗業務:依前開辦法第32條規定辦理竣工查驗,經查驗合格後向本局申請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一) 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併案辦理室內裝修案件之室內裝修竣工查驗業務,依上開(一)、(二)項適用情形比照辦理。
二、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依上開說明修正委託內容,本府工務局91年9月2日北市工建字第09153609801號函自100年4月1日起停止適用。
三、本案納入本局100年度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12號,彙編歸類第三組編號第007號。
四、網路網址:http://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