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已訂頒「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及其格式」並自115年1月1日正式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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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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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2025-11-12 |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施字第1146177250號 |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5528號 |
主旨:函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已訂頒「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及其格式」並自115年1月1日正式上線,有關清運營建剩餘土石方車輛應盡速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詳參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4年11月4日國署營字第 1141209478號函及本府114年11月5日府授工土字第1140152645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