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市場用地依相關規定開發,其都市設計審議審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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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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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2-11-15 |
發文字號 | 府都設字第10138555700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2-11-20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549號 |
有關本市市場用地依相關規定開發,其都市設計審議審查原則,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請 查照。
一、有關本市申請之公、私有市場用地開發案,考量都市計畫架構下公共設施用地有負擔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義務之前提,似不適合再附加法定容積外之獎勵容積增加地區性負荷。基此,後續市場用地倘申請綜合設計獎勵或作為容積移轉接受基地之建築開發案,應依「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19款規定,提送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
二、另針對目前已與本府簽約之市場用地開發案件,相關都市設計審議審查原則如下:
(一)地面層開放空間應考量周鄰之使用分區及都市紋理,確保區域使用用途、騎樓空間、人車動線及外部空間之延續性,併配合加強景觀、植栽整體規劃及公益性。
(二)相關案件應配合基地周鄰已開發現況,調整開發量體及強度,不得因容積移入或容積獎勵增加公共設施用地之開發量造成地區負荷。
(三)在不鼓勵公共設施用地再增加附加獎勵容積或容積移入之前提下,倘開發單位仍擬爭取,應提出環境回饋及相關公益補償措施,併提都審委員會審議。
(四)多目標做住宅使用之開發案,考量未來使用變更之需求,其建築之消防、結構、避難逃生、停車數量及樓梯寬度……等,應以商用之高標準值檢討,俾利後續變更為商業使用之彈性。
(五)建築物用途倘為混合使用,應將衍生之衝突降至最低,包含樓層分佈、相關動線、空間、大廳、垂直系統、設備系統等議題,均需妥善規劃並說明後續使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