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新北市「淡水、淡水(竹圍地區)、八里(龍形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有關『山坡地建築物不受建築技術規則第二六八條之高度限制』規定」審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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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新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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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4-07-02 |
發文字號 | 北府城設字第1031128296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4-07-10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883號 |
修正「新北市「淡水、淡水(竹圍地區)、八里(龍形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有關『山坡地建築物不受建築技術規則第二六八條之高度限制』規定」審議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並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一、依據103年5月26日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44次大會決議辦理。
二、本原則業經本府102年3月11日北府城設字第1021278099號函頒實施在案及102年10月7日北府城設字第1022759445號函頒修正實施在案,現行本原則已規範保留之河岸視覺景觀及與後方自然山脊線之和諧景觀,惟考量維護自中正東路或龍米路等重要道路之人行、車行對於自然山脊天際線視線通透性,故修正相關規範以供委員會及業界參考。
三、旨案適用範圍係為本市淡水、淡水(竹圍地區)及八里(龍形地區)都市計畫地區。
四、檢附「新北市「淡水、淡水(竹圍地區)、八里(龍形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有關『山坡地建築物不受建築技術規則第二六八條之高度限制』規定」審議原則」1份,另可自本府城鄉發展局網站 http://www.planning.ntpc.gov.tw/ 都市設計子目錄搜尋下載。
連結:http://www.planning.ntpc.gov.tw/web66/_file/1691/upload/48825/02-1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