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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書表(T1-2、T2-3、T2-6)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1-07-26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06167081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1-07-26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831號

主旨:修訂發布「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及第5條規定立案、圖審及竣工查驗等建築師簽證書表(T1-2、T2-3、T2-6),並自即日起實施,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照辦。


說明:

一、依內政部110年1月19日台內營字第1100800093號函增訂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86條同項第3款規定(第86條條文自110年7月1日施行)辦理增(修)訂。

二、為配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6條修訂,本次修訂「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免辦變使辦法)建築師簽證表(T1-2、T2-3、T2-6),其內容如下:

(一)免辦變使辦法立案許可竣工查驗建築師簽證表(T1-2)檢討項目及簽證內容第五項次「防火避難設備」第3款增列檢討項目:本案屬F-1 組、F-2 組、H-1 組及H-2 組之護理之家機構、老人福利機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區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團體家屋)、身心障礙福 利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原第4款條次調整為第5款,並載明「除本項目第3款、第4款外……」。

(二)另為避免上述立案場所依法檢討設置「實體區隔」之「既存違建」擴大違規使用,免辦變使辦法立案許可竣工查驗建築師簽證表(T1-2、T2-3、T2-6)一併增列:「實體區隔」不得違規使用之警示規定。

三、本案納入本局110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110033號, 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14號;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 gov.tw/taipeilaw/Law_Query.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