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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有關建築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11-12-19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1000810561號
收文日期 0000-00-00

內政部於100年12月9日以台內營字第1000810561號令發布「依建築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不得充任建築師;已充任建築師者,撤銷或廢止其建築師證書。」

依建築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不得充任建築師;已充任建築師者,撤銷或廢止其建築師證書。其執行方式,應經公立醫院相關專科醫師認定,因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致不能執行建築師業務者,方有該款規定之適用,自即日生效。

連結: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4252&Itemid=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