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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15條、第22條、第22條之1及第2條附表

發文單位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發文日期 2012-04-17
發文字號 全建師會(101)字第0198號
收文單位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2-04-17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104號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15條、第22條、第22條之1及第2條附表,業經內政部於101年4月10日以台內營字第1010802369號令修正發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依內政部101年4月10日台內營字第10108023694號函辦理。

連結: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488&Itemid=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