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機關辦理屬電業法第34條之1所規定之電業設備或用戶用電設備工程,其設計監造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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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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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0-10-01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字第09979941500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0-10-05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440號 |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機關辦理屬電業法第34條之1所規定之電業設備或用戶用電設備工程,其設計監造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乙案(詳附件),請轉知 貴會會員查照。
一、依本局99年9月16日北市都管字第09965130901號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9月10日工程技字第09900306710號函辦理。
二、納入99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彙編第130號,目錄第二組編號第018號。
三、網路網址:http://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