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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機關辦理屬電業法第34條之1所規定之電業設備或用戶用電設備工程,其設計監造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乙案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0-10-01
發文字號 北市都建字第09979941500號
收文單位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0-10-05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440號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機關辦理屬電業法第34條之1所規定之電業設備或用戶用電設備工程,其設計監造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乙案(詳附件),請轉知 貴會會員查照。

一、依本局99年9月16日北市都管字第09965130901號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9月10日工程技字第09900306710號函辦理。

二、納入99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彙編第130號,目錄第二組編號第018號。

三、網路網址:http://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