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處修正「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遇管障處理作業程序」
- 標籤:
- 瀏覽人次:1527
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
發文日期 | 2011-04-08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字第10032304600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1-04-14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765號 |
檢送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函為本市道路挖掘施工遇管障處理作業程序修正案影本1份,請轉知 貴會會員知照。
一、依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100年3月29日北市工新挖字第10062368900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00年度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14號,彙編歸類第二組編號第001號。
三、網路網址:http://www.dba.tcg.gov.tw。
*北市工新挖字第10062368900號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主旨:有關本市道路挖掘施工遇管障處理作業程序修正案,請轉知所屬知照,請 查照。
說明:
一、為避免施工遇管障案件,於傳真通報後即進行回填,致本處人員至現場時管溝已回填,無法確認管障深度及位置,修正相關規定如附件(附件下載路徑:本處網站﹝http://www.nco.taipei.gov.tw/﹞--道路挖掘--道路挖掘施工遇管障處理作業程序修正資料)。
二、傳真會勘傳真通告單通報養護工程隊並電話確認接收完成後,仍須等候本處人員到現場會勘查核,倘逾1小時本處人員仍未赴現場,始可進行回填;惟非上班日或夜間施工遇管障時,傳真會勘傳真通告單後,即可依規定施作回填,並應於第一個上班日以電話確認養護工程隊已接收完成該通告單。
三、本修正程序自100年4月8日起開始實施。
附件:
http://www.nco.taipei.gov.tw/public/Data/1331828147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