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釋示有關「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5條規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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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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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4-10-25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136175400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4247號 |
主旨:函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釋示有關「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5條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並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
一、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年9月26日國署建管字第1130098534號函辦理。
二、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除停車場之臨時建築物得依據同辦法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不受「地面上一層建築物為限」之限制者外,依同條第1項後段但書規定簷高得為10公尺以下者,樓層數仍受第5條第1項前段限制,仍應以地面上一層建築物為限。
三、本案納入本局113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64 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37號。
四、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