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辦理「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之消防救災活動空間審查事項,涉及消防救災活動空間範圍內排水溝設計強度之專業技師簽證資料檢核延後事宜一案
- 標籤: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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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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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5-04-21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照字第1146095500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920號 |
主旨:有關本府消防局辦理「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之消防救災活動空間審查事項,涉及消防救災活動空間範圍內排水溝設計強度之專業技師簽證資料檢核延後事宜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消防局114年3月24日北市消救字第1143014980號函及本市議會114年3月14日議秘服字第11419055980號書函辦理。
二、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第二條三項第4款規定:「規劃雲梯消防車操作活動空間之地面至少應能承受當地現有最重雲梯消防車之一.五倍總重量」一節,係本府消防局於辦理消防救災活動空間審查時併案由專業技師簽證檢討所需檢附文件,該簽證文件是否可由建造執照核准前延後至使用執照竣工消防勘檢完成時檢附 ,應由申請人視個案基地條件向本府消防局提出申請,本處當配合於建造執照注意事項加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