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核定「嘉義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15條修正條文
- 標籤:畸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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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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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5-07-02 |
發文字號 | 台內營字第104004579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5-07-07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273號 |
核定「嘉義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15條修正條文,如核定本,請查照。
一、復貴府104年6月11日府都建字第1042607640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4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依照前二條規定,並視當地實際情形,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報經內政部核定後發布實施。」是本修正案應依上開規定報本部核定後,始得發布施行。
三、惟查本修正條文未依建築法第46條規定先報經本部核定,貴府即以104年4月16日府行法字第1041100742號令發布,與上開建築法未合,本案請先撤銷上開發布令後,再依本部核定函重新發布,以符建築法規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