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102年1月1日後申請建造執照,於領得使用執照後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得否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條第3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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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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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1-04-26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100113620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550號 |
函轉內政部釋示「關於102年1月1日後申請建造執照,於領得使用執照後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得否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條第3項規定」1案(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貴會會員。
一、依內政部110年4月1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06327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10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31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05號。
三、本案收列於本市建管處網站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