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事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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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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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3-03-22 |
發文字號 | 北環廢字第1021460542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3-04-01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020號 |
檢送新訂之『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事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罰基準』,請 查照並協助轉知所屬會員。
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9、10條、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及102年3月11日發布施行「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事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罰基準」辦理。
二、本市為加強剩餘土石方及廢棄物之源頭管理,減少環境污染並加速環境復原,業於102年3月11日修正發布旨揭裁罰基準,自發布日起對載運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之車輛,未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且現場無法說明及提供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資料者,將逕行車輛扣留(含移置及保管作業)並裁罰新臺幣(下同)6至30萬元罰鍰,同時要求違規車輛所有人於違規事實日起7日內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7日未提供資料者,將處最高額(30萬元)罰鍰,1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無法提供產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者,其所有權將歸屬國庫,另辦理扣留所衍生相關費用(移置及保管作業)均由違規車輛所有人負責。上述相關規定,請貴單位轉知所屬會員,避免違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