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釋示關於建築法第77條之4第5項規定之指派人員資格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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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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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2-09-27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116171103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4079號 |
主旨:
函轉內政部釋示關於建築法第77條之4第5項規定之指派人員資格疑義一案(如附件),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111年8月31日營署建管字第1111181431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法第77條之4、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等所示,安裝或維護保養(即含故障維修事宜)所稱之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應由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廠商所屬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技術人員執行前開相關作業。
三、本案納入本局111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111073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16號。
四、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2.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