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其連接走廊之防火門開啟方向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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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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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4-09-19 |
發文字號 | 台內營字第1030810059號 |
收文日期 | 0000-00-00 |
內政部103年9月19日台內營字第1030810059號令訂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第5款但書規定包含護理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之解釋。
護理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之「病房」、「臥室」及「寢室」,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六條第五款但書所列「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其連接走廊之防火門得不受同款前段「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