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內政部113年3月7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900號公告訂定「消防法第十三條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詳如說明
- 標籤:室內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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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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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4-04-01 |
發文字號 | 北市消預字第1133015880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174號 |
主旨:
函轉內政部113年3月7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900號公告訂定「消防法第十三條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113年3月7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9003號函辦理。
二、旨案公告係規範消防法第十三條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並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之場所,倘上開場所遇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及室內裝修施工致影響原有系統性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時,其管理權人應責由防火管理人另訂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因事涉貴單位施工前審查許可,填列「臺北市建築物涉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檢核表」,檢核是否須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建請依權責修正前揭檢核表;另前揭施工行為是否致影響原有系統性消防安全設備功能之認定,可逕洽消防專技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