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3條第2款、第5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2條第2款所定「實施容積管制」之時點,於建造執照法令適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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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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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2-07-20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110127131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22-07-20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3071號 |
有關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3條第2款、第5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2條第2款所定「實施容積管制」之時點,於建造執照法令適用日
主旨:函轉內政部有關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3條第2款、第5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2條第2款所定「實施容積管制」之時點,於建造執照法令適用日為都市計畫實施容積管制後至中華民國82年3月2日以前,並於82年3月2日以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以82年3月3日認定之解釋令一案,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
一、依內政部111年7月5日台內營字第11108119662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111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111056號,目錄第1組編號第033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