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海上風機與變電站是否屬建築法所稱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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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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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8-07-17 |
發文字號 | 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11902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8-07-24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588號 |
有關海上風機與變電站是否屬建築法所稱建築物1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會107年6月7日工程技字第10700169830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4條及第11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旨揭風機與變電站以支撐結構設置於海上區域,因非屬建築法所稱之建築基地,尚無建築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