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函釋建築物供作H-2類組之小型社區復健中心及小型康復之家,應每4年1次之頻率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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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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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0-03-17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字第09910912100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0-03-22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624號 |
檢送內政部99年3月10日函釋建築物供作H-2類組之小型社區復健中心及小型康復之家,應每4年1次之頻率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函影本乙份,請 查照。
一、依內政部99年3月10日內授營建字第0990033276號函續辦。
二、本案納入本局99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36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03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