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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7條第1款第1目之解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日期 2022-03-28
發文字號 營署建管字第1110021640號

主旨:
本部110年12月1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19246號函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7條第1款第1目之解釋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1年3月11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132154000號函。

二、按行政院61年6月26日台61財字第6282號令釋示「……2.經函准行政法院本年4月26日(61)台院文字第2319號函復,略以『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解釋應以法條固有之效力為其範圍,自法規生效之日有其適用。惟該解釋令發布前已確定之行政處分,所持見解縱與解釋令不符,除經上級行政機關對該特定處分明白糾正者外,亦不受解釋令影響而變更。但經行政訴訟判決確定之處分,行政機關不得再為變更,以維持行政處分已確定之法律秩序』等語。3.應照行政法院意見辦理。……」本部旨揭函之適用自應依上開行政院令辦理。來函所詢「110年12月17日前已申請掛號之建築執照案件」與該解釋文所提「該解釋令發布前已確定之行政處分」不同,併予敘明。

三、另本部旨揭函所提係「法規僅限制防火門往避難方向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尚無禁止逆避難方向須以鑰匙開啟」,然門扇開啟方向與是否上鎖係屬二事,本部上開函圖例中之特別安全梯樓梯間設置門扇可180度開啟之防火門,並以該樓梯間為2座緊急用昇降機之排煙室A、B間唯一連通路徑之規劃方式,仍不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7條第1款第1目規定。